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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及量刑问题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及量刑问题

一、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从形式上看,行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这些行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         

行贿罪是目的犯,

即行贿是为了实现行贿人的一定目的。因此,在行贿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该以不当利益的归属为判断依据。如果行贿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或行贿的意图是为个人获取一定的利益,则应该按个人行贿来处理;反之,则应该按单位犯罪予以处罚。 

具体而言,应该按照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1、看犯罪动机。        

 单位行贿罪

犯罪动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即判断该行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首先看行贿人的行贿动机,其出发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还是为一己私利。实践中,不少不法分子打着单位的旗号,慷单位之慨,以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实质为个人谋取私利。如:某些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前途”,用单位的财物,向上级领导跑官要官,这种情形行为人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该坚决以个人行贿予以处罚。         

2、看决策过程。         

实践中,单位决定向某一关系人行贿时,看是单位集体作出的决定,还是某一领导个人的决定。尤其,在某些实行“一言堂”的单位,领导的决策虽然经过其他人员的同意或认可,但其决策过程不是代表决策层集体的意志,而是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做是单位的意志,实施的行贿行为也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       

3、看所谋取利益的归属。         

在行贿的动机及决策过程难以判断时,就需要以行贿所谋取的利益的最后归属来进行判断。如果,最后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的某一个人,则不论其行贿时是否代表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行贿,都应按个人行贿来处理。例如,某国有公司领导以单位名义,用单位财物向主管部门领导行贿,其最后谋取的利益是让其亲属进主管部门下属的另一单位,该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

二、单位行贿罪的量刑问题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单位行贿罪

”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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