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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渊源

诈骗罪,是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其构罪逻辑是嫌疑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嫌疑人取得财物继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人们在行为中会对事实进行主观的判断,但诈骗罪是因行为人的欺骗作出了虚假判断而处分了财产,故而应予处罚。如果一方因对方虚构职位或者家庭背景等与人发生性行为,则不受本罪的规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我国古代有诈伪律,可以追溯到汉朝。现代刑法意义上的诈欺罪则出现在清末和民国。新中国初期的刑法,并没有完全区分盗窃、诈骗与贪污,而是作了共同性规定。这与当时立法者素质过低以及国情有关。1979年刑法彻底改变了以往刑法的体例和内容,关于诈骗罪的立法也越来越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也越来越有必要。

二、诈骗罪量刑主要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关于诈骗罪的量刑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即数额因素和情节因素。

第一,关于数额因素,顾名思义即诈骗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入罪数额作出了新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关于情节因素。犯罪的情节因素分为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这两种规定在诈骗罪中均有体现。

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诈骗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最高至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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