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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诈骗犯罪中从犯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

共同诈骗犯罪中从犯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外衣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越来越多,实践中存在许多通过成立公司招募大量刚毕业的大学或中专毕业生,进行所谓培训,从而实施诈骗的行为。这些雇员往往在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而是在不断工作过程中才逐渐发现参与了诈骗。司法实践中,这类雇员往往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而被认定为从犯,相关文章对其应普遍适用从犯情节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已经做了充分的讨论,但却缺少对其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适用的讨论,本文在此加以补充。

01共同诈骗犯罪中从犯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理论界与司法实中的观点

关于共同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所有共同诈骗犯罪分子不论是首要分子,还是从犯、胁从犯、教嗖犯,都应对他们共同诈骗的全部总额负责;有的观点认为,共同诈骗中的各个犯罪成员,应对他们自己实际所得的数额承担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共同诈骗中的各个犯罪成员,应按照其个人实际所得的数额,再考虑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计算犯罪数额应以财产损失额为标准,而非以财产取得额为标准,对于共同诈骗中的从犯,应该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来认定,也就是其参与的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额来认定。

二、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对主犯处罚的事实依据,即《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及规定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但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对主犯处罚的事实依据也只是其参与的犯罪,那么对于从犯就更不应让其对全部犯罪负责了,至多让其对参与的犯罪负责,如此才能达到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之目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在集团犯罪中在某一个主犯领导下的从犯的犯罪数额高于此主犯的犯罪数额的荒唐结论。因此,认为无论主犯、从犯均对共同诈骗的全部总额负责的观点实不正确。

另,上述第二、三种观点所称按照个人取得犯罪数额来认定亦不妥当。如果按照个人取得犯罪数额来认定,有些从犯可能工作了两个月,虽然实际参与诈骗成功了几十万元,但是雇主尚未给其发工资或提成,其实际可能并未取得任何犯罪数额,如果因此以未取得犯罪数额而认定无罪,与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也是相悖的。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诈骗犯罪中的从犯,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来认定,即以其参与的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额来认定,既符合刑事责任区分对待原则,又能达到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之目的。

例如,某一个共同犯罪团体由三个层级组成。第一层是老板,所有犯罪所得都由老板来指导或亲自分配。第二层是主管甲和乙,甲主管雇员A、B,负责分配和汇总A、B的日常工作,乙主管雇员C、D,负责分配和汇总C、D的日常工作。第三层是A、B、C、D,负责分别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如何认定其各自的犯罪数额呢?对于老板而言,应该对A、B、C、D等雇员从事的所有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主管甲而言,如果认定为主犯,按照刑法第26条规定,应该以其参与的犯罪来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要以其主管的A、B从事诈骗发生的犯罪数额总和来认定其犯罪数额;主管乙亦然。对于A、B、C、D而言,应该以其各自实行的犯罪数额来认定其刑事责任。例如,A诈骗了被害人张三,则A对于张三的损失数额承担责任,老板和甲应对A的犯罪数额负责,乙不应负责。这其中可能还有些不直接与被害入接触而从事服务于所有的主管或雇员的雇员E、F。如从事收银记账等工作的会计或出纳,对于他们如果认定为从犯,不能以其实际完成的诈骗数额来认定。他实们际参与了其服务的所有雇员从事的行为,因此应该以其服务的所有雇员的犯罪数额总和来认定其犯罪数额。最后,在认定各自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再以从犯的处罚原则来对A、B、C、D、E、F等从宽处罚。当然,在处罚时,依然要考虑区别对待原则,如对于主犯甲和乙,如果其也是以提成或基本工资为收入,大量的犯罪所得均为老板占有,虽然从作用大小来看应该认定为主犯,但也应该相比老板而言适当从轻处罚;如对于E、F,由于要和老板一样对共同犯罪团体的所有犯罪数额负责,对其应依照从犯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A、B、C、D的从轻幅度应较E、F小一些。

02共同诈骗犯罪中从犯的量刑规则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从犯的诈骗数额应依据其实际参与的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额来认定。对从犯的处罚应在认定各自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再结合从犯各自的量刑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为验证该观点,笔者以诈骗罪、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认定、从犯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网、威科先行、法信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最终选取10例案例,整理部分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及判决结果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检索的类案来看,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应该以其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来处罚。在有层级与分组的犯罪案件中,组长对组内成员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组员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确认犯罪数额后,根据犯罪数额再确定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以此确定量刑幅度,进而确定基准刑。最后结合不同被告人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最终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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