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经济

北京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

北京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已经依照本罪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七、对于诈骗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北京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jingji/6891.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