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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等相关认定

律师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等相关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数额巨大认定及严重损失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

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数额巨大是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损失严重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目前来看,全国一直没有统一标准,有部分省法院通过发布座谈纪要等形式对此提出指导性意见。2013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目前,在新的追诉标准施行后这个标准也有待于确定或者修改。

由于适用标准不明晰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量刑极其不均衡,各地乃至各个法院掌握的标准可以说是千差万别,量刑畸高畸低。根据网络检索的案例,发现有被告人非法放贷数千万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还有的法院套用外省的标准来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也有违法放贷数额只有数十万数百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甚至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总之,希望最高法院联合人民银行等机关能制定一个可以实际操作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标准。

3、“关系人”范围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这一情节中的关系人如何确定,《刑法》第186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另外,除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外,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因而《商业银行法》第93条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法》第40条关于关系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而,本罪中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关于损失的认定

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拒不还贷或拖延还贷就认定贷款为金融机构的损失,如果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通过合法手段可以收回的贷款则不构成损失。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方面,没有明确做出损失定义。因此,未作出规定之时,可以参考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引,我们也期待相关机关能制定出合理明确的损失定义。

以上是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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