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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1000元)符合立案标准;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2.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15万元);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诈骗价值8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7万元);

(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5万元);

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1500元)符合立案标准;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4.8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32万元);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

五、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1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符合立案标准。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3万元);

(三)盗窃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

盗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特殊情形为70万元)可由中院管辖。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立案: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立案标准为5000元(三次以上总额3000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

八、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立案标准为5000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五、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六、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七、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八、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九、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二十二、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十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应予立案。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予立案。

(二)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一)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属“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五、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一)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六、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一)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十七、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八、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十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四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五、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四十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十八、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五十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四、偷税罪(刑法第2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五、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五十六、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八、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四、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八、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九、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一、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二、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七十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万5千份或者期刊1万5千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七十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六、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七、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六、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七十七、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七十九、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立案: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立案: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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