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经济

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构成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构成要件

远洋贸易中,信用证是主要付款凭证,多数以该证付款,但在从开具信用证开始到凭借信用证付款中间需要很长时间,有些不法之徒利用个中的时间差,来进行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站为您整理了关于信用证诈骗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刑法条文]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有以假单据来骗取支付款项,假单据中有假的信用证,或者假的收货单,假的船长签名等等。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jingji/18804.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