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经济

被委托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被委托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13-4 杨某某合同诈骗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4集(总第81集),第71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争议焦点:被委托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点: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侵吞收取的公司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为单位所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进行的工作,担任职务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非单位临时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本案中,杨某某仅系威士文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仅负责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的代理人,故杨某某在威士文公司并无职务,不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特征,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三、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2005年12月1日施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并不限于贪污、挪用本单位的财物或资金等,还包括贪污、挪用隶属的下级单位财物或资金等,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为本单位财物或资金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做到准确适用】

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本单位财物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解析职务渎职犯罪立案量刑标,构成要件律师咨询,有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北京刑事律师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jingji/1225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