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经济

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北京挪用公款罪咨询律师,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普通身份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通过以下两个案例看挪用公款罪判几年问题。

案例一:周某某贪污罪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某县农机总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3月4日、3月9日,两次将本单位账外公款合计42万元,擅自批借给其妻妹孙某购买住宅楼,时间超过3个月,案后赃款已返还。同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王某某贪污罪案例

2008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财务部副经理期间,利用其单独负责某公司下属服务区收入款上划的职务便利,将吴某等服务区收入款违规划转至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工会账户,再利用其保管账户印鉴章的职务便利,从上述账户挪用公款人民币1045.53万元,用于炒股和赌博等。为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王某某还利用其负责公司财务记账的职务便利,将其转账和提现的整个收支过程均不入账,同时伪造了银行业务专用章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以应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455333.5元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现尚有9392430.31元未返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在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三枚银行印章予以没收;未退还给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公款9392430.31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退赔。

北京挪用公款罪咨询律师,挪用公款罪判几年?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两个同样挪用公款罪,但是结果却完全不同,对于挪用公款罪量刑问题,要根据犯罪行为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及情节而确定。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jingji/12164.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