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解放贷收息型受贿——收利息就一定构成受贿吗?
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赵正彬】。从本期开始,我将结合实践,系统解读各类受贿罪表现形式的辩护要点。我们首先聚焦最常见也最易产生争议的类型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并收取利息,是否必然构成受贿罪?
一、核心法律依据
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受贿,必须严格符合犯罪构成,核心法律及解释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需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认定情形。
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第三(六)条:系统列举了审查“以借为名”受贿的七大综合判断因素。
二、辩护核心:厘清民事借贷与权钱交易的界限
公诉机关常将“收取利息”直接等同于“收受贿赂”。有效的辩护,须从根本上解构这一等式,核心在于论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以及切断利息与职务行为的关联。
1.辩点一:借贷真实,事出有因
依据上述《纪要》精神,首先审查是否存在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如购房、经营)。辩护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基于真实资金需求,款项去向明确,符合民事借贷特征。
2.辩点二:利率合规,符合惯例

重点审查约定利率是否显著超出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合理范围。辩护可提交同期市场利率数据,论证约定利息属于正常资金成本,而非利用职权索取的“好处费”。
3.辩点三:无“权钱交易”之合意
这是无罪辩护的关键。运用2016年《解释》第十三条,必须证明在借贷发生时或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未承诺、明知或事后基于具体请托事项而收息。若利息支付是长期、规律性的,与具体谋利行为在时间上无对应关系,则难以认定存在贿赂合意。
三、案例视角(脱敏分析)
例如,在梁某被控借款收息案中,辩护可围绕:
真实性:举证证明宋某公司当时确有投资项目,存在短期融资的客观可能。
合理性:论证227万元利息总额,是基于数年借款周期按约定利率计算的自然结果,折算年利率未明显畸高。
关联性:梳理证据,证明梁某在借款及收息期间,并未为宋某谋取新的、具体的、不正当的利益。
总结:收取利息本身不构成犯罪。 刑事风险的核心在于,该“利息”是否脱离了民事借贷的范畴,演变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非法对价。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正是通过证据,将行为锚定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内。
关注我,下期我们将深入探讨:无实际资金需求,但为维持关系或继续获得关照而接受放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构成受贿?
#受贿罪辩护 #职务犯罪 #放贷收息型受贿 #刑事律师实务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