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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时间:2025-12-07 22:32阅读:
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导读: “权色交易”性质的性贿赂,在当前司法中如何认定?它与“权钱交易”有何不同?一起真实案例揭示其复杂性与实践困境。

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导读: “权色交易”性质的性贿赂,在当前司法中如何认定?它与“权钱交易”有何不同?一起真实案例揭示其复杂性与实践困境。

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图1)

案例: 陈某某与时任某医院院长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利用其职务影响力,为多家公司违规获取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资金。此案中,不正当关系本身未被直接定性为贿赂。法院最终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针对其收受的401.15万元)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评析: 目前,单纯提供或接受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直接构成刑法中的受贿罪或行贿罪。核心障碍在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范围限定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性服务等难以被纳入。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通过两种路径处理:一是查处与之伴随的财产性贿赂(如上述案例);二是若涉及强迫、组织卖淫等,可能以其他罪名追责。这反映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相关立法完善的讨论正在进行。

#性贿赂 #非财产性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司法认定 #权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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