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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收贿的司法认定

时间:2025-11-19 23:12阅读:
律师分享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收贿的司法认定一笔未出资的股权,一个代持的约定,看似合法的商业安排背后,可能隐藏着收受干股型受贿的刑事风险。热点导读:随着反腐败斗争

律师分享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收贿的司法认定

一笔未出资的股权,一个代持的约定,看似合法的商业安排背后,可能隐藏着收受干股型受贿的刑事风险。

热点导读: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收受干股作为新型隐蔽受贿方式日益凸显。近年来最高法公布的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对干股受贿认定正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判断,不论股权是否登记转让,只要实质上完成利益输送,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01 案例聚焦:干股受贿的司法新趋势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认定标准发生显著变化

在某典型案例中,一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私企老板请托后,对方承诺将公司10%干股送其作为回报。为规避调查,双方约定由行贿人代为持有股权,并每年按比例支付分红。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该国家工作人员未直接登记为股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后收受干股,已构成受贿罪。

在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方面,某案中领导干部的亲属代其收受干股并参与分红。虽然该领导干部辩称对收股不知情,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构成共同受贿

02 律师解析:干股受贿的认定标准

干股受贿的认定正呈现三大趋势,值得法律从业者高度关注。

律师分享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收贿的司法认定(图1)

第一,从"登记转让"向"实质转让"转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股份是否实际转让成为认定关键。即使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即可以受贿论处。

第二,受贿数额计算标准明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但以分红名义获利的,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第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认定更加清晰。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收受财物,可构成受贿共犯。通谋包括事前明知和事中形成共同故意,不要求特定关系人参与具体的谋利事项。

03 风险提示:干股受贿的防范要点

基于司法实践的新发展,对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是准确识别干股受贿本质。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即构成受贿,不论是否实际登记转让。

二是警惕"实际控制"认定标准。即使由行贿方代持股权,只要受贿方能够实际控制干股对应的财产利益,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实际控制力的判断,综合考虑受贿人对行贿人的制约程度、分红收取情况等多重因素

三是重视特定关系人风险。党员干部不仅自身要廉洁,还必须管好身边人,防止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收受干股等财物。否则,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四是注意新型干股受贿形式。当前通过"夹层公司"、股权代持、空壳公司等新型方式收受干股的情况增多。司法机关会穿透各种合法形式查明权钱交易实质,切勿心存侥幸。


对于公职人员、国企高管及民营企业而言,准确把握干股受贿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法律不会因手段的隐蔽性或形式的合法性而忽视实质上的权钱交易。

刑事律师建议:在涉及股权交易、投资收益等商业活动中,务必审慎审查资金来源及交易实质,避免因程序瑕疵涉嫌刑事犯罪。如遇法律边界不清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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