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战:受贿案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
【导读】在受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实际为他人办成事,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然而,法律的界定远比这复杂。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入解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并分享律师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了解这一要件的精准界定,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王某受贿案——承诺即是"谋利"?
王某是某城建部门负责人,其朋友李某多次请托王某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并先后送给王某价值50万元的财物。王某在收受财物过程中,曾多次表示"会尽力帮忙""有机会一定考虑",但直至案发,王某并未实际为李某谋取任何利益,也没有利用职权为李某推进任何具体事项。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收受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王某辩称自己只是口头应酬,并未实际行动,不应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这一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单纯的承诺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区分社交应酬与犯罪承诺?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辩护策略分析:破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难题
作为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我重点围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展开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厘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内涵演变
我向法庭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变迁:从最初要求"实际谋取利益",到后来承认"承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再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承诺、实施、实现"三个环节均纳入认定范围。然而,我强调这种"承诺"必须是真实、具体的,而非社交场合的客套话。在王某案中,我指出其所说的"会尽力帮忙"属于日常交际中的模糊表述,缺乏具体内容和实际行动支撑,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要件。
第二,区分"感情投资"与"具体请托"
我提出了"感情投资"这一关键概念,即行贿人长期给予财物,但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旨在建立关系以备将来之需。通过举证证明,李某与王某相识多年,其间财物往来具有连续性,且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也保持交往,这更符合"感情投资"的特征。我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主张单纯的"感情投资"在缺乏具体请托事项时,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三,深入分析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我着重论证了王某缺乏为李某谋利的具体故意。通过分析王某的工作记录、通讯内容等证据,显示王某从未在任何具体事项上为李某运作或提供帮助。同时,我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证明王某在多个场合明确表示不会因收受财物而违背原则为李某办事。这种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有力地反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
第四,运用证据规则破解"承诺"推定
针对检察机关将王某的客套话推定为"承诺"的做法,我运用证据规则进行了有力反击。我指出,认定"承诺"需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具体性,而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进行推测。同时,我强调在存疑时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第五,引入量刑辩护作为补充策略
在主要作无罪辩护的同时,我也准备了量刑辩护的替代方案。我提出,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王某的情节也显著轻微:涉案金额大部分属于人情往来,王某始终如实说明情况,自愿退缴相关财物,且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这些因素都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通过上述多层次的辩护策略,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虽然维持了有罪认定,但将刑期改判为一年,并适用缓刑,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是受贿案件辩护的关键所在。从"实际谋利"到"承诺即可",法律界定的扩展要求律师必须精准把握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专业的刑事律师能够通过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相关证据,在复杂的法律边界中找到最佳的辩护方案。如果您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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