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与金额累计问题
导读:本文聚焦于贿赂犯罪中的特殊形态——“感情投资”型受贿,深入剖析其从正常人情往来向受贿犯罪转化的认定标准、核心要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解读,以及在此类长期、多次收受财物情形中犯罪金额的累计计算规则,旨在为律师厘清辩护思路与关键辩点。
关键词:感情投资;受贿罪;金额累计;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具体请托事项;职务相关性
一、“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感情投资”型受贿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一种特殊受贿形式的概括。其核心特征在于:行贿人出于笼络国家工作人员感情的目的,长期、多次给予财物,但每次给予时并无明确的、具体的请托事项。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并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判断。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为三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中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它将“履行职务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合而言,认定“感情投资”构成受贿罪,核心在于以下两个路径之一:
1.路径一:存在后续具体请托事项
标准:行贿人前期进行“感情投资”,后期提出具体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谋利。
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五条,受请托之前收受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财物,应当与后续收受的财物一并计入受贿总额。此时,前期的“投资”被视作整体权钱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因后续的请托和谋利行为而转化为贿赂。
2.路径二:无具体请托,但存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
标准:双方没有明确的请托和谋利事项,但送钱方是下属或被管理人员,送钱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且具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属性。
认定:这是“感情投资”入罪的独立标准。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即可构成受贿罪:
身份特定:送钱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被管理人员。
金额达标:收受的财物价值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收受财物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职权行使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理怀疑。
(二)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辩护的关键在于将“感情投资”与“正常人情往来”进行切割。区分的核心要素包括:
价值大小:给予的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的水平。
双方关系: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亲友关系背景,还是纯粹的职务关联。
时机与频率:是否集中在节假日、婚丧嫁娶等传统礼节时机,还是无事由、高频率地送钱。
职务关联性:给予财物的一方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主观意图:是否有证据证明给予财物方有笼络感情以备后用的意图,或国家工作人员心知肚明的“收钱办事”的默契。
二、金额累计问题解析
“感情投资”具有长期性、多次性的特点,金额累计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3万元)以及量刑的轻重。
(一)累计计算的原则
对于认定为贿赂的“感情投资”款物,应当将每次收受的金额累加计算。无论每次金额大小,只要是在同一概括的受贿故意下,基于共同的职务背景收受的,均应计入总额。
(二)累计计算的时间范围
司法实践中,累计计算通常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自首次收受财物起,就具备了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或日后谋利的意图,其后基于同一职务持续收受的财物,即使时间跨度长达数年,也应一并累计。
(三)金额累计的辩护要点
1.区分计算:坚决主张将明显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如符合常理的婚丧嫁娶礼金、年节小额礼品)从累计金额中扣除。这部分金额因缺乏权钱交易的本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2.质疑“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推定:对于无具体请托的案件,应重点攻击“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推定。论证当事人双方的交往是基于私人情谊,收受财物并未超出正常范畴,不存在影响职权公正性的现实可能性。
3.证据链完整性:审查公诉机关对于每次收受财物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证据单薄、仅有行贿人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印证的部分,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总额。
三、有效辩护策略
1.主攻“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缺失:对于无具体请托的案件,核心辩护策略是论证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强调双方无请托、无谋利事项,仅是普通交往。
2.强调“正常人情往来”性质: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历史渊源、亲友关系,资金往来是双向的、符合节庆习俗的,以此否定贿赂性质。
3.拆分累计金额:将累计总额拆分为若干笔,逐笔分析其性质,将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的部分剥离,力求降低认定的犯罪数额。
4.利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模糊性:该规定具有一定抽象性。应结合具体案情,论证当事人的职权与送钱方业务并无直接关联,或收受财物行为完全在私人领域进行,不存在任何影响公权力行使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5.关注程序与证据: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一致性与真实性,对于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行贿人证言,坚决申请排除。
总结:“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透过“感情”表象看清“权钱交易”的本质。辩护工作需紧扣“是否具有具体请托事项”和“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两大核心,通过对金额累计的精细化审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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