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与金额累计问题
导读: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深入剖析其从正常人情往来向受贿犯罪转化的认定标准,重点解读核心要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界定,系统分析此类长期、多次收受财物情形中犯罪金额的累计计算规则,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清晰的辩护思路与实务指引。
关键词:感情投资型受贿;金额累计;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具体请托事项;职务相关性;正常人情往来
一、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感情投资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一种特殊受贿形式的概括。其核心特征在于:行贿人出于笼络国家工作人员感情的目的,长期、多次给予财物,但每次给予时并无明确的、具体的请托事项。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并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后续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行贿人前期进行感情投资,后期提出具体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谋利。根据司法解释,受请托之前收受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财物,应当与后续收受的财物一并计入受贿总额。此时,前期的投资被视作整体权钱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因后续的请托和谋利行为而转化为贿赂。
二是无具体请托但存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双方没有明确的请托和谋利事项,但送钱方是下属或被管理人员,送钱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且具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属性。这是感情投资入罪的独立标准。只要同时满足身份特定(送钱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被管理人员)、金额达标(收受的财物价值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收受财物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职权行使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理怀疑)这三个条件,即可构成受贿罪。
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是辩护的关键所在。需要从多个要素进行区分:价值大小方面,看给予的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的水平;双方关系方面,看是否存在真实的亲友关系背景,还是纯粹的职务关联;时机与频率方面,看是否集中在节假日、婚丧嫁娶等传统礼节时机,还是无事由、高频率地送钱;职务关联性方面,看给予财物的一方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主观意图方面,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给予财物方有笼络感情以备后用的意图,或国家工作人员心知肚明的收钱办事的默契。
二、金额累计问题解析
感情投资具有长期性、多次性的特点,金额累计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量刑的轻重。在累计计算的原则上,对于认定为贿赂的感情投资款物,应当将每次收受的金额累加计算。无论每次金额大小,只要是在同一概括的受贿故意下,基于共同的职务背景收受的,均应计入总额。
司法实践中,累计计算通常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自首次收受财物起,就具备了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或日后谋利的意图,其后基于同一职务持续收受的财物,即使时间跨度长达数年,也应一并累计。
在金额累计的辩护中需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区分计算,要坚决主张将明显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从累计金额中扣除。这部分金额因缺乏权钱交易的本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质疑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推定,对于无具体请托的案件,应重点攻击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推定。论证当事人双方的交往是基于私人情谊,收受财物并未超出正常范畴,不存在影响职权公正性的现实可能性。三是证据链完整性,要审查公诉机关对于每次收受财物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证据单薄、仅有行贿人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部分,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总额。
三、有效辩护策略
在主攻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缺失方面,对于无具体请托的案件,核心辩护策略是论证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强调双方无请托、无谋利事项,仅是普通交往。
在强调正常人情往来性质方面,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历史渊源、亲友关系,资金往来是双向的、符合节庆习俗的,以此否定贿赂性质。
在拆分累计金额方面,要将累计总额拆分为若干笔,逐笔分析其性质,将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的部分剥离,力求降低认定的犯罪数额。
在利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模糊性方面,要认识到该规定具有一定抽象性。应结合具体案情,论证当事人的职权与送钱方业务并无直接关联,或收受财物行为完全在私人领域进行,不存在任何影响公权力行使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在关注程序与证据方面,要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一致性与真实性,对于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行贿人证言,坚决申请排除。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透过感情表象看清权钱交易的本质。辩护工作需紧扣是否具有具体请托事项和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两大核心,通过对金额累计的精细化审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