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容易忽略的10种特殊受贿方式

时间:2025-08-29 16:06阅读:
公职人员容易忽略的10种特殊受贿方式【导读】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警惕新型受贿方式的隐蔽性。如通过投资“原始股”、免除债务、境外账户转账等看似合法的商业操

公职人员容易忽略的10种特殊受贿方式

【导读】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警惕新型受贿方式的隐蔽性。如通过投资“原始股”、免除债务、境外账户转账等看似合法的商业操作,实则暗藏利益输送。这些行为虽形式多样,但本质仍是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公职人员应增强廉洁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疏忽大意而触碰红线。以下是公职人员容易忽略的10种特殊受贿方式:

1.期权型受贿;

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例如,某官员在职时帮助企业获得项目,退休后收受企业送的财物,即使未实际收受,只要双方有约定,仍构成受贿。

2.交易型受贿;

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房屋、车辆等交易,差价部分视为受贿金额。例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请托人的房产,差价即为受贿所得。

3.干股型受贿;

未出资却获得股份或分红。例如,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并获取分红,均以受贿论处。

4.合作型受贿;

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例如,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实际未出资却分得利润,属于受贿。

5.理财型受贿;

公职人员容易忽略的10种特殊受贿方式(图1)

未实际出资委托理财获取收益,或收益明显高于正常水平。例如,委托请托人理财,未出资却获得高额回报,差额部分认定为受贿。

6.赌博型受贿;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例如,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赌资,或在赌博中故意输钱给公职人员,均可能构成受贿。

7.特定关系人受贿;

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亲属、情妇等)。例如,要求请托人给亲属安排工作并领取薪酬,即使亲属未实际工作,也构成受贿。

8.以借为名型受贿;

以借款名义收受财物,但无正当借款事由或无归还意图。例如,虚构借款理由,长期不归还,或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9.实际占有型受贿;

收受财物未办理权属变更,但实际占有使用。例如,收受房屋、车辆等物品,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居住或使用,不影响受贿认定。

10.感情投资型受贿;

行贿人通过长期赠送礼品、安排消费等方式建立情感关系,待时机成熟提出利益诉求。例如,接受企业主的高档礼品、旅游安排等,后续利用职权为其谋利,可能构成受贿。公职人员应警惕这些隐蔽的受贿方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显示全部

收起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

首页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

京ICP备10040864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