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委机关办案程序流程(一)线索处置
纪检监察委机关办案程序中的线索处置流程如下:
1.线索受理与分类
归口受理:信访部门统一接收信访举报,建立台账并编号登记。
分类移送:信访部门初步筛选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动态更新。
线索来源:包括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司法等机关移送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分析研判与处置审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析研判后提出分办意见,经集体研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重要线索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置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移送有关部门及新增的“适当了解”。
3.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方案制定与报批:承办部门拟定方案和文书,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需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组织实施:谈话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函询明确回复时限(一般15个工作日),要求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结果处置:根据反馈情况,可了结澄清、教育处理或转为初步核实。
4.初步核实工作流程
成立核查组: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实行回避制度,专业性强的案件可聘请专业人员。
核查措施运用:包括基础性、专业性(需审批)和限制性(严格审批)措施。
初核报告与审批:核查组撰写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情况需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5.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流程
立案条件与审批:需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追究责任且属本机关管辖,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立案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党委委员等需报同级党委批准。
审查调查措施:包括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措施。
审查调查终结:形成报告,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申辩意见后移送审理。
6.审理与处置执行流程
审理部门全面审核案件,集体审议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政务处分、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处置决定。
整个流程严格遵循《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同时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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