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2年至2025年,某互联网大厂90后运营总监金某(花名“周梦蝶”)利用负责直播商家招商的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贿赂共计价值24万余元的奢侈品包、手表及现金18万元,为商家在平台资源对接、违规处理中谋利。案发后,金某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上海长宁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仅限非国有单位的员工(如民企职员、互联网企业总监),排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10。
2.行为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以职务权限为条件收受财物(如金某操纵商家资源分配);
谋取利益:最低限度为“允诺谋利”,不要求实际达成26。
3.对象要件
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及财产性利益(如旅游、会员卡),本案中奢侈品包、手表均属受贿标的46。
4.责任形式
主观故意,明知贿赂性质仍收受(金某多次收受并隐瞒)2。
三、立案与量刑标准
1.立案门槛
数额≥3万元即构成“数额较大”,应予立案(金某案达24万元)46。
2.量刑分级
数额/情节 | 刑期 | 附加刑 |
3万≤数额<20万 | 3年以下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20万≤数额<300万 | 3–10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300万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年以上至无期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6 |
注:金某因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刑期降至8个月。 |
四、律师实务要点
证据突破:重点审查“职务便利”与“谋利承诺”的关联性(如聊天记录、资金流向);
量刑协商:退赃+认罪认罚可降档处罚,但需避免在笔录中否认主观故意(否则可能丧失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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