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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碾压后的自首陷阱:律师亲揭“技术性认罪”如何毁掉减刑机会

时间:2025-07-08 17:08阅读:
致命碾压后的自首陷阱:律师亲揭“技术性认罪”如何毁掉减刑机会1.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李某新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178.2mg/100ml)撞倒同村村民

致命碾压后的自首陷阱:律师亲揭“技术性认罪”如何毁掉减刑机会

1. 案例简介
2019
年6月,李某新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178.2mg/100ml)撞倒同村村民吕某某,二次碾压致其死亡。案发次日李某新主动投案,其家属赔偿85万元获谅解。但李某新在供述中反复辩解主观故意:先称“醉酒失忆”“车辆失控”,后改称“本想撞乔某某却认错人”。北京市两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认定其自首不成立。

2. 核心焦点
自首认定中“如实供述”的边界:被告人承认客观行为(撞人、碾压),但否认杀人故意(辩称过失或对象错误),是否满足自首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

3. 裁判要旨
法院采纳观点及理由:

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核心: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剥夺生命”的故意为前提。李某新否认故意,实质否定了该罪的核心要件,等同于虚构另一套事实(如交通肇事)。

主观心态辩解 ≠ 行为性质辩解

若主张“我是正当防卫”(法律定性争议),不影响自首;

致命碾压后的自首陷阱:律师亲揭“技术性认罪”如何毁掉减刑机会(图1)

但虚构“车辆失控”(篡改主观事实),则破坏如实供述。

司法导向:防止技术性认罪规避重罚,维护自首制度“鼓励真诚信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本意。

4. 经验启示律师专业价值的不可替代性体现

自首辅导精准化:指导当事人供述时需同步承认主客观要件。例如,故意杀人案中应陈述“当时就是想撞死他”,再独立主张正当防卫等法律定性,避免因事实辩解失自首情节。

证据对抗策略:若当事人已作矛盾供述,律师需通过客观证据重构主观故意。例如本案中,通过二次碾压痕迹、行车轨迹等物证反推故意,而非依赖被告人自白。

量刑协商基础:赔偿获谅解仅是酌定从轻情节,未弥补自首缺失。律师应优先稳固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再结合赔偿提升协商筹码。

金句点睛:“自首不是认罪游戏,而是悔罪契约。抽离主观恶性的供述,如同交出身躯却藏起灵魂。”——此案警示律师:技术性辩护的边界,止于事实真相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4-1-17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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