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实务|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具有关键作用,尤其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律师需结合程序抗辩与实体突破,构建多层次辩护策略。以下是实战应用要点:
一、精准锚定排除对象
1.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类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条,采用冻、饿、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获取的供述应强制排除。实务中需重点比对入所体检记录与讯问录像时间差,发现体表损伤与侦查解释矛盾时立即申请排除。
威胁引诱类证言:若监察人员以“追究亲属刑责”相威胁或承诺“认罪即释放”,该供述属“精神刑讯”范畴,可援引《监察法》第40条申请排除。
2.实物证据
对未附扣押清单或来源存疑的账册、银行流水,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主张“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补正或排除。
二、分阶段动态阻击
1.调查阶段
通过驻所检察室启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要求对留置超期、疲劳审讯等情形进行驻所检察官核查并录音录像。
2.审查起诉阶段
针对监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坚持“单位说明不能单独证明合法性”原则,要求调取原始讯问录像、看守所值班记录等客观证据。
3.审判阶段
庭前会议: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需具体到涉嫌违法的人员、时间、方式(如“2024年5月3日夜间讯问未提供饮食”)。
庭审对抗: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重点质询录音录像缺失片段(如仅提供剪辑版)、笔录与录像内容矛盾点(如笔录记载“自愿供述”但录像显示呵斥)。
三、监察案件特殊要点
1.衔接漏洞突破
监察证据需符合刑事审判标准,若调查阶段未全程录音录像或留置审批程序违法(如超期未报批),可主张证据能力瑕疵。
2.重复性供述阻断
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条,首次刑讯逼供影响的后续相同供述应一并排除,除非更换调查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后重新取证。
四、案例赋能与量刑博弈
1.援引判例:参考王某玩忽职守案(排除体罚取得供述)、曲某行贿案(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笔录)等生效判决增强说服力。
2.程序违法转化:将排除申请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结合,以“排除关键供述后证据不足”推动不起诉或降格指控。
结语:职务犯罪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链拆解”的核心战场。律师需以《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矛,以体检记录、同步录像等客观证据为盾,构建体系化抗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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