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收息型受贿的罪与非罪
各位朋友好,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放贷收息受贿案例。
放贷收息型受贿须区分民事行为与权钱交易:有罪核心在于借贷关系虚假性,重点核查是否签订规范合同、设置担保条款,若长期放任违约仍持续提供职务帮助,可认定贿赂本质;需计算实际利率是否严重偏离市场水平(参照LPR四倍红线);同步审查资金是否用于企业经营等正当用途。无罪情形需同时满足:存在真实资金周转需求、利息未超出司法解释保护范围、放贷前后无对应请托事项。未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且符合正常借贷特征的,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有罪方面认定:
1.借贷关系虚假性(无抵押/无追偿措施/利息畸高)
2.资金与职权形成对价(放贷时间与职务行为高度关联)
3.利息超出民事法律保护范围(超过LPR四倍且无合理依据)
无罪方面认定:
1.存在真实资金需求(借款人同期有多笔同类借贷)
2.利息符合行业惯例(与同期民间融资利率相符)
3.资金使用与职权完全脱钩(有充分证据排除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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