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受贿的罪与非罪
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其身份属性(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以及具体情节(数额、后果等)综合分析。以下是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受贿的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解析:
一、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1.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主体认定:
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分情况判断:
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院长、科室主任、采购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因其行使管理职权(如药品采购、设备招标、人事安排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受贿罪。
普通医务人员(如门诊医生、护士):一般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若临时受委托参与采购、招投标等公务活动(如被指定为采购小组成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如通过开具处方、安排手术、选择耗材等行为为他人谋利。
收受财物:包括现金、礼品、旅游、代付费用等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财物”包括一切财产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谋利,承诺、默认为他人谋利即可构成。
立案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3万元,或虽不足3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多次索贿;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共利益受损;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典型案例:
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收受药商回扣,指定采购某企业药品;
外科医生接受医疗器械供应商贿赂,长期使用其产品。
2.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适用情形:
公立医院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如科室集体收受药企“赞助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如院长、科室主任)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单位受贿数额≥20万元,或虽不足20万元但情节严重(如索贿、造成恶劣影响等)。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非罪行为)
1. 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收受财物数额<3万元,且无严重情节(如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损害后果),可能仅构成违纪违规(如受党纪、行政处分)。
2. 正当利益与正常馈赠的区分
患者感谢红包:若系患者自愿赠送且金额较小(如千元以下),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医生未因此提供特殊关照,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学术活动报酬:医生参与药企组织的学术会议、科研合作,收取合理劳务报酬(如讲课费、咨询费)且公开透明的,属合法收入。
3. 被动收受且及时退还/上交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或上交,且无受贿故意的,不认定为受贿。
4. 无“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
若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如亲友间人情往来),或未承诺/实施为他人谋利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1.普通医生身份认定
普通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司法判例中,若其仅提供医疗服务(如开处方、做手术),通常不认定为受贿罪主体;但若涉及药品器械选用决策权(如科室用药目录制定),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公务”。
2.“回扣”性质界定
医生收受药企按处方量计算的“回扣”,不论是否损害患者利益,均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因其利用处方权谋利)。
3.隐性利益纳入“财物”范围
免费医疗资源(如为亲属安排VIP病房)、提供升学就业机会等非现金利益,可能被认定为贿赂。
四、法律后果
构成受贿罪:
数额较大(3万~2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附加后果: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业等。
构成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罪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如警告、降级、开除);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暂停执业、吊销执照);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扣奖金、调岗)。
五、典型案例参考
1.某三甲医院骨科主任受贿案
案情:收受器械商回扣300万元,指定使用其产品。
判决: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元。
2.医生收受患者红包案
案情:患者术后送5000元红包,医生次日上交医院纪委。
处理:不构成犯罪,医院内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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