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央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律师咨询
2018年3月20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因此,无论国企还是央企的企业管理人员,均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
一、管辖范围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中第三款的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当国企央企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据级别管辖规定,
二、管辖原则
《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省级监委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等。
“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
三、指定管辖
除上述《监察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外,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47条详细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这个规定,不仅说明了,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受各级监察机关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企央企管理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由络级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规定的管辖权,行使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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