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前述2中(1)至(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前述2中(1)至(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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