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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家属特点

1、心理落差大。

不少公职人员在出事之前一般比较体面,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已经到了一定的级别。长时间的养尊处优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待人接物上相比普通人有一定的心理优势。而一旦出事失去人身自由,铁窗内外的巨大落差以及对未来的不确定的恐惧使得他们心理落差极大。

2、迷信关系。

不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后很多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不是委托律师介入,而是想着自己或者通过亲友找关系或者找自己的领导以图解决问题。

3、容易被骗。

由于迷信关系,所以他们找律师或者找人时首先考虑的是别人有无关系,而一般声称有关系的大部分都是骗子。以致人财两空,有些本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也被耽误了。

4、不少当事人、家属一开始不太相信律师的作用。

有些当事人、家属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认为请了律师也不会有多大作用,以致于一开始不注重请专业的律师介入。

(二)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

1、案件调查具有封闭性

监察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可以介入案件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没规定就基本等于拒绝了律师介入。另外,从《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监察机关的调查、留置等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范畴,因此辩护律师目前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无法会见嫌疑人,而《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期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可达六个月,这使得职务犯罪调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封闭性。

2、辩护难度大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本质上属于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但一定意义上也是国家对自身公权力队伍的纯洁化治理,由此带有一定的内部治理意味。因此,基本上可以说,这类案件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辩护难度更大。

3、案件办理上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监察体制改革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和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基于此目的,为实现高效反腐,被调查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做出“退让”,同时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体现出了一定的行政色彩。比如,《监察法》未规定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被留置时是否通知家属的问题上设置了“有碍调查除外”的规定,在是否提出从宽建议的程序上需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在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条件较为严苛,且未设置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量刑协商的规则等。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较低

有学者以被追诉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标准,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已公开的 768 个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只有 46 件,只占统计样本的 6%不到。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较低这一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官方的确认。

2020 年 7 月 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在最高检发布会上介绍,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还比较低,适用比例提高的空间还很大。我们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机关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等现象,同时被追诉人自身“不愿认”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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