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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划分

职务犯罪的种类划分

我们认为,由于职务犯罪是基于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而自然衍生出的犯罪种类概念,而职务犯罪在程序法上的运用也相当普遍且有其自身特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分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意义上来划分职务犯罪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实体法意义上职务犯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对于具体职务犯罪罪状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我们大体可以将职务犯罪为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3、玩忽职守犯罪

如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徇私舞弊犯罪

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其他职务犯罪

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二)程序法意义上职务犯罪的种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犯罪本是单纯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公、检、监等司法、监察机关在其工作过程中大量地使用了职务犯罪的概念,且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故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程序法意义上对职务犯罪的种类进行划分。以立案管辖为区分标准,我们将其划分如下: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这类罪名与公职、公权力无关。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2、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3、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

即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实施的犯罪。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述程序法意义上的分类只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不同立案管辖部门而做的分类,而在具体罪名上与前述实体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罪名是一致的。

【特别说明】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涉及到公职、公权力的职务犯罪在案件办理上最具有代表性,最能体现职务犯罪的特点,且这类职务犯罪构成了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绝大多数。因此,为了加强问题的针对性,本文以下所有分析、观点均主要针对这类职务犯罪案件。至于其他种类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后再撰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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