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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

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

在研究职务犯罪之前,首先需明确什么是职务犯罪。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刑事辩护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我们经过广泛检索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发现并无任何官方机构、部门对此概念作出界定。但经过检索这些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我们发现,即使在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对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的使用也是相当普遍。

我们以“职务犯罪”作为关键词在 Alpha 法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在文件名称中使用了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14 个。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在这 214 个文件中,从文件的效力级别看,有行政法规 1 个、司法解释 46 个、部门规章 1 个、地方法规 144 个、地方司法文件 21 个、行业规定 1 个。从文件的时效性来看,现行有效的有 181 个,已失效的有 26 个,已被修改的有 7 个。另外,从文件发布的时间来看,最早在文件名称中使用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99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该文件现已失效。当然,由于数据库收录并不一定完整,故上述数据统计并不一定十分完整,在此仅作揭示现象用。

就理论研究而言,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比如,高铭暄教授在其《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一文中指出:“可以将职务犯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再比如,原黑龙江省副检察长车承军在其《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一文中指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般用这一概念泛指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又如,山东大学冯殿美教授在其《关于职务犯罪主体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文中指出:“职务犯罪就是我国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决定中规定的有关职务而为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再比如,赵秉志教授在其《转型时期我国寻租型职务犯罪的衍生机理和控制对策》一文中指出:“犯罪学中的职务犯罪是指被授予公共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公共职务为基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限于篇幅,在此就不列举其他学者的观点了。

从以上理论研究的观点来看,在犯罪主体这一点上,基本上将职务犯罪限定在与公权力相关的范畴,其犯罪主体也主要是《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将职务犯罪扩大到了《刑法》中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的范畴。

对此,我们认为,从监、检、法办案的程序来看,将与公权力相关的犯罪纳入到职务犯罪的范畴当然是正当的,而且符合当下基本的刑事司法实践。毕竟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了当下职务犯罪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主体。但是:

一方面,2018 年颁行的《监察法》第十五条,已经将其监察对象规定为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从“有关人员”的范围出发,在此意义上,基本上可以说,无论任何人,无论是否具备特定职务或者身份,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有可能成为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一方面,在《刑法》中,也存在着很多并非利用公职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而只是利用在企业、组织中的职务所实施的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4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1 年 8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等规范性文件也已经将职务犯罪的概念扩大到了并不仅与公职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范畴。

因此,在上述意义上,我们认为,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相关,而是几乎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务犯罪。如此说来,职务犯罪的概念可以界定为:

职务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而无论该职务是公职还是非公职。也就是说,在职务犯罪的概念这一问题上,我们的观点与前述冯殿美、车承军的观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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