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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行贿罪案例判决书

2018年最新行贿罪案例_医药代表行贿罪案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出生  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医药代表,,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

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某检公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6月21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2017年3月21日、7月21日两次申请恢复审理,经济南某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提高其代理的复方脑肽节苷酯注射液、注射用左卡尼汀等药品在济南市某某医院综合内一科的使用量,多次在医院内、济南市某区英雄山路八一立交桥公交站牌处等地给予综合内一科科室主任刘某某贿赂261427元。

同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天桥区西工商河某某宾馆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行贿系因刘某某索贿。建议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张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提高其代理的药品在济南市某某医院刘某某(已判刑)担任主任的科室的使用量,与刘某某约定定期向刘某某支付药品回扣。张某自2015年1月至9月期间在刘某某办公室等地多次向刘某某支付药品回扣共计261427元。

检察机关根据办案掌握的线索,于2015年10月17日在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某某宾馆将张某抓获。张某归案之初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原济南市某某医院综合内一科主任)证明:2014年四五月份张某到某区医院推销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其认识了张某,张某提出让其帮她提高她代理的药品在其科室的使用量并承诺支付回扣,其表示同意。2015年1月至同年9月期间,其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张某支付的药品回扣共计261427元,其中部分钱款用于科室聚会及购买投影仪,部分钱款发给了科室大夫,部分钱款其个人使用。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张某的哥哥,从事医药销售工作。2014年4月开始,其安排张某在济南干医药销售,负责在某区人民医院开展业务,销售其代理的药品。其代理的药品有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复方脑肽节苷酯注射液、注射用左卡尼汀、注射用丙胺酰谷氨酰胺。张某每卖出一支药都会有相应的提成,其给过张某40多万元,让她请医生吃饭或出去游玩,和医生搞好关系以便提升药品销量,钱都打到了张某的对象雷某某尾号为8760、8667的农行账户。

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系事实夫妻关系。张某来到济南后,就跟着她哥哥干医药销售,经常去某区人民医院跑业务推销药,其知道张某卖了药得给医院的医生送钱,是医院的一个主任。每次送钱的时候,其有空的话会开车将张某带至医院附近的银行,她取完钱直接找医生。张某曾让其先后办了两张农行卡给她用,后来第一张卡注销了,检察人员向其出示的尾号为8760的农行卡就是后开的那张,这张卡就是张某拿着用的,上面的钱应该是张某某给的,张某给医院的人送钱就用这张卡,卡上没有其的钱。

雷某某尾号为9999的农行卡账户明细印证雷某某、张文坤的证言。

4.证人昝某某的证言(济南市某某医院综合内一科医生)证明:其于2015年

3月开始在某区人民医院综合内一科工作,来综合内一科的医药代表有个叫“张某”的,经检察人员向其出示张某照片,其确认“张丽”就是张某。张某曾对其称她代理脑肽,让其帮忙多用,之后其每用一只脑肽,张某给其返5元回扣,张某一共给了其600元左右的回扣。刘某某每个月会给其发一千至二千多的现金,一共发了大概一万元,钱款来源刘某某没说过。

5.证人孟某某(原济南市某某医院综合内一科住院医生)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从2015年1月到9月期间每个月给其2000元左右的现金,一共给了18000元左右,别的科室人员应该也有。

6.证人王某某(济南市某某医院综合内一科住院医生)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从2015年一二月份开始每月给其发钱,一次一两千,一共发了一万元左右,每次都是将其叫到刘某某办公室直接给现金,刘某某说是开药的钱。

7.济南市某某医院出具的张某代理药品的用量明细等材料一宗证明:综合内一科2015年使用张某代理的药品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9.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工作记录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被告人张某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本案证据,系张某为推销药品主动向刘某某提出给予回扣,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因对方索贿而行贿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归案之初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系初犯,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某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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