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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

导语:《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妨害公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据此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23个罪名的量刑意见,整理、节选其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两部分内容,红色字体部分为"刑事法典"更改标注,仅供读者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在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五)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十五)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八)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3-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7-10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3-5年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强奸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

3-6年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一人

4-7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4.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一人重伤

3-5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死亡

10-13年有期徒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5.抢劫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抢劫一次

3-6年有期徒刑

入户抢劫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起点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抢劫致一人重伤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持枪抢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4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诈骗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4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8.抢夺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5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职务侵占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

3-5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10-12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敲诈勒索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5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1.妨害公务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妨害公务罪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4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2.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5年有期徒刑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3-5年有期徒刑

持械聚众斗殴

3-5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3.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寻衅滋事一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起点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起点

7-8年有期徒刑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毒品再犯

增加基准刑的10-30%

受雇运输毒品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6.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4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8.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

3-4年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9.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5-6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4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3-4年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情节一般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5-7年有期徒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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