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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某花园小区的廖大爷和李大爷,经常白天在小区里的可回收垃圾箱前收集居民扔在那的纸箱、矿泉水瓶、棉衣棉被等废旧物品。两人年岁都比较大,脾气急躁,经常因为捡拾可回收垃圾的问题争吵。

某天,廖大爷正在捡2单元301户小两口扔出来大纸箱,数量较多,廖大爷要把纸箱踩扁才好打捆,正巧这时李大爷也过来捡拾这批纸箱,俩人因为纸箱归属问题,刚开始只是发生口角。结果两人越吵越生气动起手来,廖大爷的力气没有李大爷的力气大,被李大爷按在地上。小区物业报警,警察赶到才把两位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廖大爷属轻伤。李大爷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廖大爷也承认自己存在过错,愿意谅解李大爷,给李大爷出具了谅解书。李大爷的儿子李某符合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在事业单位上班,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其作为保证人为其父亲办理了取保候审。

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保证人,可以给其父亲提供担保,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那么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以上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

其他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五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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