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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的概念

根据我国通说观点,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的整体性

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都是由诸多方面的要件组成的,这些要件一旦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就具备了某种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既不能离开整体,又不能彼此分割。同样,犯罪的整体结构也离不开各个要件的存在。

编者补充: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学说历来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分。

(1)客观主义

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崇尚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就是见诸客观外在的犯罪者的行为及其实际危害结果。例如,费尔巴哈虽然十分肯定得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是刑事责任的条件,但他却没有将其列入犯罪构成要件。

(2)主观主义

以菲利、李斯特等人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则以关注犯罪者的意志和犯罪者的人格特征而著称,主张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犯罪构成理论。例如,李斯特就认为,应当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

我国刑法在犯罪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性(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如果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必须证明其在主观上存在罪过,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其主观上的罪过与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相互推动、互为表里的。作为犯罪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必然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不能将它们相互分离或者简单的相加,它们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虽不属于我国刑法法定的原则,但是也是刑法原则。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仅是确定犯罪概念的基础,其也是犯罪构成以及作为犯罪构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我国刑法立法坚持的基本立场。

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层次,可以称为犯罪成立条件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里的统一是指主客观要件同时存在。第二层次,可以称为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里的统一,指的不仅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同时存在,而且指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和变化。

2.犯罪构成的抽象性

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作为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每一个具体的犯罪都包含着许许多多的事实特征,但在这些事实特征中,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那些形形色色的犯罪事实提炼、概括出来的,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也只有这些要件的有机组合才能决定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某种犯罪的事实特征,能否成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就是要看其是否符合从众多的事实特征中抽象出来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求。只有符合被抽象出来的该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才是决定该罪成立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而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一般来讲,尽管某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是不能把它当作犯罪予以惩罚的。只有当某种行为具备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的必要条件时,才能作为犯罪来加以认定,并据此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坚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不仅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正确地进行定罪与量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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