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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有不同的称谓,如犯罪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危害行为),“被引起”者是结果(危害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由于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于是,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因而是一种事实的判断;结果归属则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不过,由于案件与判断的复杂性,很难将二者完全分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就可能包含规范判断,规范判断中也可能包含因果关系的判断。

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关于因果关系的表述如下:

(1)合法行为引起的因果关系关系的表述。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如正当防卫等。

(2)行为人或受害人主观意识因果关系的认定的表述。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因果关系的表述。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第三者介入或受害人行为引起的因果关系的表述。行为人的行为实施后,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还应该在判断条件关系之后,再进行实质的相当性判断,即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就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从而在实质上考察某一结果能否被认定为是行为人行为的结果。

否定的因果关系表述为:介入了异常行为,而且由异常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异常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原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肯定的因果关系表述为:原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在能够要求被害人对结果承担责任(被害人自我答责)或要求第三人对结果承担责任(第三人专属领域)的场合,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任,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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