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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责任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必须同时具备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负刑事责任:已经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2,减轻负刑事责任:(两段从宽)16-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75以上,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

3,相对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只对法律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对事不对名:不是指这八种罪名,而是只要有这八种犯罪事实。)犯这8种罪,同时有其他犯罪的,只按这8种罪名定罪处罚。

4,最低刑事责任:12-14周岁,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

5,绝对无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

三.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从轻或减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期间,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注意:丧失责任能力前,后实行的是同一构成要件,即便结果是在丧失责任能力时发生的,也既遂。不同的构成要件,则分开看。(前未遂或既遂,后不负责)

四.盲人,聋哑人:根据辨认,控制能力和犯罪性质定,从轻或减轻。

五.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

1,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状态。完全丧失责任能力。

2,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只对具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但为解决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例外的产生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让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责任能力,并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原因行为(醉酒,吸毒等)意志是自由的。结果行为(攻击,加害等)法益侵害结果。

3,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比如故意醉酒去强奸。(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从轻或减轻)。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去犯罪。一,只有结果实现了故意的内容,才对结果承担责任。二,原因自由行为的认识错误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欠缺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欠缺:行为时,不可能认识到违法性。或者不可避免的产生违法性认识的错误。阻却责任,不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有责性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即不需要知道是否违法。但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责任要素,如果连连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则阻却责任,进而不成立犯罪。(问法院说不违法,结果做了却违法了,这就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欠缺)

期待可能性欠缺

指在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不犯罪,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在当时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齐进行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行为。(比如:被拐卖的妇女,因生活所迫与他人结婚。不成立重婚罪。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犯罪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所得,不成立犯罪。)

注意:要特别注意法条中的用语准确,法条中的每一个字都是非常重要的,要结合司法解释去理解,运用,不能随意缩小或扩大范围。因为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慎重必须。比如:

“可以不追究”

不是说一定就不追究,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追究。

“从轻”与“减轻”,从轻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往轻了定罪,而减轻就要到法定刑以下去了。

“应当”与“可以”,应当是应该按照法定刑的说法定罪量刑,比如应当从轻处罚,那就从轻处罚。可以还是两种选择,具体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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