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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有关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

1.法律认识错误。

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却误以为不是犯罪。如张三以为打小孩不是犯罪,就经常殴打自己的小孩,致其重伤。

(2)假想犯罪,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犯罪。如李四盗窃张三一瓶水,误以为自己构成了盗窃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张三盗窃李四的枪支,以为触犯的是盗窃罪,其实张三构成了盗窃枪支罪。

2.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1)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如张三窃取了李四的钱包,没想到里面还有一把枪支。因为张三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只有盗窃钱包的故意,因为客体认识错误,阻却了张三对盗窃枪支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张三只构成盗窃罪。把男人当做女人强奸也是这个道理。

(2)对象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如张三和李四想杀王五,张三误把王五当成了李四,不小心杀了李四。因为王五和李四,都是人,张三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3)手段错误,即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如张三想毒杀李四,不料买到了无毒的药,未能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行为偏差,即行为人预想击打的目标与实际击打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个与对象错误十分相似的错误,但是两者却又本质的不同。张三想枪杀李四,奈何枪法不准,杀了一旁的王五。张三无法杀死李四是因枪法不准这一客观因素,而非主观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误认。如廖某用刀伤害文某后,以为文某已死,便将其扔进河里,导致文某被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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