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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刑法中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

一方面,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问题。但是,结果加重犯又和罪数理论相关联,因为当行为发生更严重结果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数罪。

另一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相联系,情节加重犯。这两种情形都涉及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与其它犯罪的关系问题。对于情节加重犯的理解,可以认为,在加重情形中,除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的情形)以外,其它加重情形都属于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态的构造有几种情形:

(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等。

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数罪(并罚)

(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不成立抢劫罪,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判定)并罚。

(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一方面,不要错误地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结果加重犯,而过失犯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都是过失,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过失犯罪(这种情形直接成立相关故意犯罪)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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