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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片面共犯

刑法知识片面共犯

在我国刑法法律上规定的共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并且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那么,什么是片面共犯?

一、什么是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也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被协助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它与典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虽有客观的共同行为,但只有部分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片面共犯,同行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种场合不过是同时犯,也有的认为这实际上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产生背景

片面共犯理论直接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与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交锋中。

共犯理论最早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基础上的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也称“客观说”,它根据犯罪的本质为侵害法益的客观事实,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侵害。所谓“共同”,就是以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的配合及协助,因此,共同关系只有在一个犯罪事实内才能存在,如果两人分担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各人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事实,虽出于两人的协力,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高度发展,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和青少年犯显著增多;另一方面由于达尔文进化论的产生,精神病学的发展,建构在刑事古典学派刑法理论上的刑法显得无能为力,刑事实证学派便应运而生了。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一般预防。刑法应该更深入地干预到行为者本人,应该根据行为人再犯的能力及行为人的内在品质或性格衡量犯罪。建构在这种理论上的刑事实证学派的共同犯罪学说,全面否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而代之以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亦称“主观说”,此说认为,犯罪是人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那么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都为共同犯罪。因此,共同犯罪仅以共同行为的认识为要件,共同关系并非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按此说的见解,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故意不必相同,也即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便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三、片面的共同实行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片面的教唆

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片面的帮助

即实行的乙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依据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法条说到的故意,可以是双向意思联络的,也可以是单向意思联络的。在这里,侧重点不是以前在总论中争论的所谓的单向或双向的共同故意,而是落在危害的帮助行为上。在保险索赔中,这几类人一旦有为他人诈骗便利的行为,就是共犯,并且还不过问是否既遂的结果问题。因此,若是全面共犯,就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若是片面共犯,就只在客观违法层次成立保险诈骗的共犯,在有责性上要联系主观要件,单独构成一个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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