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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同犯罪之承继共犯

刑法共同犯罪之承继共犯

承继共犯

所谓承继共犯,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

承继共犯的性质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区分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事后犯是后行为人在犯罪终了后加入的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

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行为性质: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主流观点)、否定说、折中说的分歧。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这一独立犯罪需要具体根据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承继的帮助犯。在结合犯的情况下,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仅成立后一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条件:后行为人在先行为人着手后既遂前介入犯罪

对于承继共犯的时间条件,成立承继共犯在时间上有两方面的要求:

首先,承继共犯必须以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其次,在后行为人介入时整个犯罪行为尚未结束,仍在进行当中。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划分,除举动犯之外的犯罪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四个阶段。由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在前述四个阶段一经停止便可宣告犯罪的成立,故其具有不可逆性或者终结性。

所以,在后行为人介入前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可能已经停止或者终结。否则,后行为人不能成立承继共犯。

(二)主观条件:后行为人以共同加功的意思继续参与实施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亦即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共同的犯意。作为事中通谋的一类特殊的共同犯罪,承继共犯也必须具备前述主观要件。(三)客观条件:后行为人具有共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承继共犯也是如此。但在承继共犯的场合中,并不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必须共同实施后行为人介入犯罪后的实行行为,只要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特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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