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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量刑情节

刑法的量刑情节

1.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2.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況。具体特征为:1. 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 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3.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并不意味着要在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成为减轻处罚情节。

4. 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款、赔偿损失等),如果既免除刑罚处罚,也免除非刑罚处罚,才是单纯的宣告有罪。

5. 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刑期的减轻本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犯罪,如果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刑种,判处拘役;原来被判处拘役的,可以判为管制。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只有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7.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灵活掌握、应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常见的酌定情节有:(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 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8. 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一般累犯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缓刑而言,相当于刑罚从未执行,因此不符合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缓刑无累犯。

9. 特殊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0. 累犯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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