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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_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我们在日常中,听闻的最多是一般公民中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而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本文介绍的是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

张某和李某都是国家正式警察身份,二人原来同在一个基层派出所工作。后因二人工作期间出现矛盾而不和,公安局领导考虑工作因素,将李某调回局机关工作,而张某还留在原来的基层派出所工作。

不久前,因公安局统一行动,借用了张某所在的基层派出所的警用器械,事后,李某受局机关委派去归还该基层派出所器械。当天正好是张某在派出所值班,李某在该派出所内勤处登记器械登记期间,张某也去了现场。因方又因以前的矛盾,言语不和发生了口角,双方相互出手互殴,后被其他同事劝开,导致李某受伤,器械没有登记。后李某在医院检查,三处轻微伤。试问,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从以上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征来看,张某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

1、张某在主观上不是为了阻碍李某归还警用器械的公务行为,而是双方之前有矛盾,这次李某的出现又因之前的矛盾发生口角,导致双方互殴。

2、李某没有顺利完成器材登记工作,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张某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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