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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挪用公款罪案件应当掌握的量刑情节证据

律师承办挪用公款罪案件应当掌握的量刑情节证据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律师在承办此罪名案件时,应当详细的审查或尽量提供有利于行为人的相关证据,这些主要包括:

1、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证据

根据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收集以下证据:

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证据;

②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的证据;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多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证据;

④证明因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而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证据。

(2)证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证据

①被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没有退还的相关会计资料;

②因客观原不能退换的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财产、资金状况的证据;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⑤相关部门做出说明性结论意见等。

(3)证明挪用对象系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证据

①关于特定款物来源及正常用途的文件、会计资料等书证;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特定款物性质的说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⑤挪用特定款物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的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②有关释放、假释或赦免的法律文书;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归还公款的证据

①使用人关于还款的会计资料;

②公款所有单位收到还款的会计资料;

③有关公款归还情况的银行凭证;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⑥相关部门做出的结论意见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包括: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投案记录,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关负责人的证言,代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以信电投案的书信、电子邮件、电报、电话记录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说明材料。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谈话、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或者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②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以及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①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的事实性材料,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罪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4)证明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①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运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预备、中止、未遂,以及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胁从犯等情形,综合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予

3、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影响挪用公款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累犯除外);

3、犯罪动机,如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还是因为贪图奢华享受而犯罪等;

4、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5、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因挪用公款而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除外);

6、案发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存在进行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或者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单位损失等积极悔改的行为;     

7、赃款赃物退还、追缴情况。

对于以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相关书证、物证;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等。

以上相关证据是证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过程中,尤其是阅卷后,要详细审查各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向公诉和审判机关提供或补充对于犯罪人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证据并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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