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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

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新修订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承办本案时,注意审查和收集以下相关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生产、销售劣药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3)劣药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4)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药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药品)。

(5)生产、经营药品资格的种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范围(药品范围、时间范围)。

(6)劣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

(7)生产劣药的手段(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③印制与劣药有关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8)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情形(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③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④超过有效期;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⑥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9)劣药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10)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数及后果(①轻伤或重伤;②轻度或中度残疾;③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④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造成死亡的人数。

(11)生产、销售劣药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

(12)涉案资金去向及账目情况。

(13)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是劣药而生产、销售)。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案件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获得劣药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购买劣药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劣药的外观特征、包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

(3)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①轻伤以上伤害;②轻度残疾;③中度残疾;④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⑤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及伤亡人数。

(三) 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劣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劣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劣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劣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劣药的去向。

(4)生产、销售劣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所知生产、销售劣药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购买劣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劣药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情况。

(四) 物证

1.生产、销售劣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劣药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五)书证

1.生产、销售劣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劣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劣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6.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劣药质量(成分)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①涉案劣药数量、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②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劣药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劣药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劣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劣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劣药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劣药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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