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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这些罪名定罪量刑(立案)标准(新旧对照)

2023年罪名定罪量刑(立案)标准(新旧对照)

编者按:近期网络流传的《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更新)》原是本号三年前整理内容,个别公号每次仅是更新标题,对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校正,就屡屡以“最新”名义转发,实际上很多罪名标准早已变化,且盗窃、诈骗等很多罪名只适用于个别省市而非全国通用。本文将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部分罪名以新旧对照形式制表如下,便于大家掌握辨别,并转发提醒。如想了解各省市更多刑事罪名定罪量刑及立案标准,可关注本号,日后将陆续更新。

罪名
 
 

新标准
 
 

旧标准
 
 

备注

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依据: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立案标准发生变化。

挪用资金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依据:同上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依据:同上

立案标准发生变化。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依据: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2016年4月18日施行)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2016年4月18日施行)

依据:同上

立案标准发生变化。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依据:同上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依据:同上

立案标准发生变化。

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以及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依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0]18号)

《修正案》十一将该罪从三档变成两档处罚。

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吸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吸存款对象150以上的;

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非吸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非吸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非吸存款对象500以上的;

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非吸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下列情形,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1.非吸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非吸存款对象5000以上的;

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4.非吸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一)列情形之,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非吸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吸存款对象100以上的,单位非吸存款对象500以上的;

3.个人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0]18号)

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2.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的。

6.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或者3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3000元-6000元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或者3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立案取消3000至6000元的数额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下列情形,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下列情形,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下列情形,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下列情形,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罪名表述发生变化,标准变化不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下列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二)下列情形,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一)下列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二)下列情形,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重点修改处已标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下列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7)其他情节严重.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致人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下列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重点修改处已标红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刑期五年以下。

走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走私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下列情形,从重处罚:
1.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2.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3.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之至十年;
2.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认定“情节较轻”,刑期五年以下;
3.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新旧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

注:为减少篇幅,本文只写刑期幅度,不涉及刑种。

来源于刑事正义 ,作者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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