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刑法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该两罪,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职务犯罪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关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ingfa/11452.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