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实际经营”为何仍可能构成犯罪?
导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民营企业家面临的高频刑事风险。许多企业家认为,只要公司有真实货物交易,就不构成虚开。但司法实践表明,“有实际经营”与“无虚开故意”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界限。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即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内容与发票不符。即便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或金额、品名严重不符,同样属于虚开。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则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9号“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脱敏处理)的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出于解决真实交易中的“票货分离”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相符的发票,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虚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无真实交易”或“内容不符”以及“骗税目的+税款损失”两个要件。
律师评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要点:第一,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第二,发票内容是否与交易完全一致;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目的;第四,国家税款是否实际遭受损失。缺乏任一要件,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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