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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集锦

时间:2026-01-16 10:28阅读:
律师分享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集锦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律师分享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集锦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 非法采矿罪无罪辩点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皇冠。针对非法采矿罪,可以从多个维度构建无罪防线。首要核心是审查“矿产品”属性,例如,对已开采后堆放多年的煤矸石进行销售,因其已被界定为“固体废物”而非原矿,相关行为可不认定为“采矿”。其次,审查行政许可的连续性至关重要。若采矿权人已依法提交延续申请,仅因行政机关“暂缓办理”等非自身原因导致许可证空窗期,在此期间的开采行为可能不构成本罪。再者,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尤其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的技术人员、普通施工人员,若其不明知开采行为违法或未参与利润分成,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2. 非法采矿罪二审辩护词

二审辩护是扭转局面的关键。辩护词应直指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核心错误。焦点一:定量证据的合法性。应重点质疑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如储量报告是否对应开采区块)、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焦点二:行为性质的定性。区分“合法工程施工”与“以工程为名非法采矿”。若施工有合法合同、按图作业,仅因地质结构变化产生少量矿产品并依法处置,则不构成本罪。焦点三:量刑情节的认定。积极退赃退赔、修复环境等情节是否得到充分评价,是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要依据。

3. 非法采矿辩护思路

系统的辩护思路应贯穿侦查到审判。第一步,准确定性涉案物质。是矿产资源,还是副产品、固体废物或矿山复垦物?这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第二步,核实许可状态。不仅看有无许可证,还需查实是否存在“超越范围开采”或“开采矿种不符”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视为无证”情形。第三步,区分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重点审查法定代表人、矿长等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和客观支配作用。对于仅按指令行事的受雇人员,依法应不以犯罪论处。

4. 非法采矿罪会见要点

侦查阶段的会见是为辩护奠基。核心在于了解“到案经过”与“讯问情况”。需详细询问当事人是主动投案、传唤到案还是被抓获,这关系到自首认定。必须核实是否存在“指供、诱供”,以及首次讯问是否在拘留后24小时内、是否在看守所内进行,这涉及讯问笔录的合法性问题。同时,要厘清当事人在项目中的具体角色、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是否参与分成,为后续区分主从犯或作无罪辩护收集第一手信息。

5.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律师分享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集锦(图1)

本罪量刑分两档,核心在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常见标准包括: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至30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对特定矿种开采,价值在5万至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则通常是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在河道、海域非法采砂,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但严重影响河势或破坏海岸线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6.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办理此罪,必须精通《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明确了几个生命线问题:第一,何谓“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被吊销、超越范围开采、开采矿种不符等均视为“无证”。第二,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第三,规定了价值认定方法:优先按销赃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依价格认证机构或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认定。第四,划出了出罪路径,如对情节轻微、初犯、全退赔并修复环境的,可不起诉或免罚。

7. 非法采矿裁判要旨

从生效裁判中提炼的规则极具参考价值。要旨一:违法性认识未必阻却犯罪。即使当事人误认为有开采权(如基于无效合同),但只要客观上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且主观上对开采行为本身有故意,即可构罪。要旨二:行政机关过错未必阻却犯罪。但如“汤立珍案”所示,若许可证空档期完全因行政机关“暂缓办理”等不合法行为导致,则开采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要旨三:行为性质判断重于形式。以环境修复等合法工程为名,行超范围、超量开采之实,仍构成非法采矿。

8. 非法采矿无罪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改判无罪案”是标杆性案例。该案核心在于,采矿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已提延续申请,县国土局却违法下发“停产通知”并“暂缓办理”,导致企业持过期证开采。法院最终认定,开采行为发生在许可延续的行政程序中,主要过错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通知,该开采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故改判无罪。此案强调了刑法的谦抑性,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间的严格界限。

9.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客体: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刑法》第343条禁止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中,重点打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合法开采资格,或明知在超越许可范围开采。过失不构成本罪。

10. 非法采矿罪质证意见

针对控方证据体系,质证应聚焦于鉴定意见与价格认定。首先,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委托的专业报告。其次,攻击检材关联性,如用于比对的储量报告是否与非法开采区域一致,测量数据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再次,质疑价值计算方法,是用销赃数额、市场价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最后,积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专业问题提出质疑,动摇鉴定意见的根基。

希望这些要点能为你的执业提供有益的参考。撰写这些文案时,我特别注意结合了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实务要点。如果你对其中某个主题(比如对特定类型“矿产品”的定性,或单位犯罪中高管的辩护策略)希望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我可以为你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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