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国企高管如何界定贪污与违纪的边界?
从办公室报销的几张发票到数千万的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高管职业生涯的转折往往始于对法律边界认识的模糊。
热点导读: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全贪污、受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国企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准确界定贪污与违纪边界的重要性。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准确区分贪污与违纪已成为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案例聚焦
1. 身份转变引发的定性争议
在某国资控股企业案例中,张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强行加入其妻弟控制的空壳公司,截取本公司利润。在此期间,张某身份从非国家工作人员转变为国家工作人员,导致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产生分歧。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根据身份变化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2. 职务便利与职务影响的区分
在某县常务副县长郭某案例中,郭某将其与妻子个人消费的5万元以公务支出名义交县政府办公室报销。由于郭某对县政府办公室财务工作具有主管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行为。而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因仅利用了职务影响力,被认定为违纪行为。
二、律师解析
1. 主体身份是界定关键
区分贪污与违纪需首先明确主体身份。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行为成立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实践中,主管不仅包括部门负责人的主管,还包括上级领导的分管,以及一把手统管和领导层对公共财物职能部门的协管。
3. 非法占有手段的多样性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性并非贪污行为的构成特征,无论是秘密还是公开,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都可能构成贪污罪。
三、风险提示
1. 准确把握身份性质
国企高管需明确自身身份性质,这直接关系到职务行为的法律定性。在A公司案例中,张某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担任市场部经理后,才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 严格区分职务便利与职务影响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而利用职务影响力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一般认定为违纪。这一界限的准确把握对行为定性至关重要。
3. 警惕新型贪污手段
实践中出现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设立"影子公司"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在期货交易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知国有公司交易指令,通过个人控制账户与公司账户进行相互交易,增加公司交易成本,也可构成贪污罪。
4. 注意数额与情节的区别
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特定情节的,才构成贪污罪。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贪污行为,仍可能追究违纪责任。
国企高管应当警惕"非本人经管"这一概念的认识误区。有观点认为只要不是直接经手、管理的财物,通过他人支配公共财物就不算贪污,这是错误的。县长指令财政局长将公款交其个人占有,虽非县长直接经手,仍构成贪污而非简单违纪。
刑事律师建议:国企高管在经营决策中应当注意审查交易目的和实质,对于涉及引入第三方、关联交易等业务安排,务必遵循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避免因程序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遇法律边界不明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防范法律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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