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种类及期限
根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规定,以下是主要措施种类及期限:
一、措施种类
1.谈话:适用于问题线索处置阶段,针对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
2.函询:与谈话类似,用于问题线索处置,要求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3.查询:针对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用于核实资金流向等。
4.调取:收集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5.询问:在初步核实阶段,针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
6.勘验检查: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技术手段调查。
7.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鉴定。
8.限制出境:针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9.技术调查:针对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需省级以上监委批准。
10.讯问: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11.留置: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12.冻结:对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进行冻结。
13.搜查:对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
14.查封: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财物、文件等证据材料进行查封。
15.扣押: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16.通缉:针对在逃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17.禁闭: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
二、措施期限
1.留置:一般期限3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2个月,需重新计算时间,且限延长1次。
2.冻结:一般期限6个月,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与案件无关的财产3日内解除。
3.调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3日内退还。
4.查封、扣押: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
5.通缉: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过3日。
6.限制出境: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7.技术调查:一般期限3个月,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8.禁闭:最长期限7日。
9.责令候查:最长期限12个月。
10.管护:一般期限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
11.强制到案:一般期限12小时,需管护或留置的不超过24小时。
三、注意事项
1.不同阶段适用不同措施,如问题线索处置阶段主要采用谈话、函询等非强制性措施;立案后可使用讯问、留置等强制性措施。
2.部分措施需交由公安机关或移民管理机构等执法机关协助执行,如通缉、限制出境等。
3.各类纪检监察机构权限不同,派驻(派出)机构需报批后使用相关措施,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权限相对有限。以上内容依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整理,具体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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