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管护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如下:
适用条件:
未被留置的人员:适用于那些已经被调查但未被留置的涉案人员。
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当发现涉案人员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时,可以实施管护措施。
适用对象:
自动投案的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问题的人员: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问题的人员: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执行要求:
立即送留置场所: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相关人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近亲属)。如果有碍调查的情形,如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应在这些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解除管护的及时通知:解除管护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被调查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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