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监察法》修订后,新增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三项措施,于2025年6月1日实施。因此,监委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留置:这是最严厉的监察强制措施,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强制到案:这种措施适用于那些经通知不到案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强制其到案接受调查。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措施,用于确保被调查人能够及时配合调查。
3、责令候查:这是一种较为轻微的措施,适用于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在此措施下,被调查人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并保证随传随到。
4、管护:对于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管护,以确保他们能够配合调查或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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