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委)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
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制作解除留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拟解除留置措施时,应首先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解除留置决定书》,该文书应包括批准人、批准时间、承办人、填发人及填发时间等信息。
2、宣布解除留置措施:
向被留置人员宣读《解除留置决定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3、处理留置物品和个人物品:
与被留置对象核对个人物品,确认无误后共同在保管清单上签字,签字后即可归还留置对象。
4、与检察机关的衔接:
对于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留置案件,应将卷宗、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清单、案件移送单一并移送审理部门,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检察机关事宜。
这些步骤确保了解除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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